作者:泠水七弦
元朝位面。
“数罪……并罚?”廉希宪睁大了眼睛,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数罪俱发”的情况,但是……
同样是一人犯数罪,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却是完全不一样了。
《尚书·吕刑》中说:“下刑适重,上服。”
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
汉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数罪从重者论之”。
廉希宪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自古以来。
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一人犯数罪,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量刑。”
这个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无论罪轻还是罪重、罪多还是罪少,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本心来说,很难判断哪个更好。
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单纯的,因为各有理由,且都说得通。
伯颜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
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
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
相对来说,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
张文谦道,“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无论是现在的“人治”,还是后世的“法治”,都不是简单、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
忽必烈坐在龙椅上,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数罪俱发”和后世的“数罪并罚”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
这个引经据典,认为遵从古律,实行“数罪从重者论”;那个滔滔不绝,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不适合现在,祖宗之法不可变;那个说你们这群老顽固,说着祖宗之法不可变,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红薯带回来了你们不要吃;……
他们从一开始的镇定讨论,到言辞逐渐激烈,到冷嘲热讽、反唇相讥,到有人情不自禁动起手来……
忽必烈:“???”
他连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开。
忽必烈扫过大臣们的目光很是冷峻,他道,“各位爱卿,朕在思考,要不要对我大元的律法进行修改,要不要采用后世‘数罪并罚’这一条……”
他和汉臣不一样,他对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没有滤镜、没有感情。
他只想选择合适的。
所以……
忽必烈看着似乎还想吵架的大臣们,道,“各位爱卿给朕上道折子吧,让朕看看你们的想法。”
有想法的众大臣:“!!!”
作者有话要说:
[1]有一些问题本来应该是公诉人念完起诉人后“一对一”的时候,法官提问被告人,我前面没写,都写在这里。
举证质证之后,法官也可以向被告人提问核实问题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有问题需要核实,也可以继续法庭调查
第112章 刑庭七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yin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yin活动的行为。但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更没有控制多人卖yin。”
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律师看着笔记本电脑屏幕,从容地念着辩护词:“……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yin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yin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对卖yin人员的直接管理,……”
“……被告人XXX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的是收款和签价格单,其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yin场所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故,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in罪,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yin罪。”
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律师手里拿着几页辩护词,抑扬顿挫地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in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in人员实施控制行为,没有招募、召集卖yin人员,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in活动,没有发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in的故意,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卖yin活动,所以XXX构成容留卖yin罪,而非是协助组织卖yin罪。”
一位戴眼镜的中年男律师看了眼自己的辩护词,平静地说道,“我赞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我赞同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三点辩护意见,”一位年轻女律师面无表情但声音沉稳地说道,“此外我再补充两点,第一,根据刚刚庭审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参与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并没有持刀砍伤XXX……这与XXX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刚刚庭审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经XXX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在刚刚的庭审中,也如实供述,前后交代一致,没有翻供表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姜海蓝竖起耳朵认真听着各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头也不抬地往庭审笔录上记录着。
她自然没有那个记忆力和手速,能将辩护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一字不漏地写下来,只能“归纳总结”了。
不过开这种参与的辩护律师多的庭审,听大家发表辩护意见,多少是能够学到一些新的东西。
她这边记录下来,以后她在承办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XXX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仅无直接证据证明,且间接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一,被告人XXX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意图,……”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证言,……”
“第三,公安机关提供的……”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师和公诉人明面“交锋”的人们可算是满意了。
这次庭审的辩论总算是没有像姜海蓝之前承办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样,“将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
律师们充分发表着自己的意见,反驳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反驳检察官提供的证据。
这个晓之以理,那个动之以情,这个绵里藏针,那个针锋相对,……
不过比起很多大臣、学者吵架时阴阳怪气、骂人祖宗,乃至动手,天幕上的律师们实在是过于文明。
明朝位面。
“其实也还是看证据,”刘基右手摸着下巴,“如果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律师说什么都没用。”
但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问题,律师当然要抓住这一点来打。
毕竟你证据不足,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认定被告人确实干了这种事。
证据不足还要判被告人的刑罚,那岂不是会冤枉无辜?
……不过看他们的表现,若是事实能够认定,但证据不足,是不是也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刘基若有所思。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李善长想了想,“但若是,证人、其他被告人所说的话,能与被告人所说的话互相印证,那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说自己参与了打架事件,但没有持刀伤人。
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如果没有像“监控录像”那种录到被告人持刀伤人的明确证据,要认定被告人确实做了这件事,还是比较困难的吧?
这也是证据不足啊。
朱标执笔往摊开的白纸上快速记录着一些他认为有意思的观点,边写边不时点评几句。
“组织卖yin、协助组织卖yin、容留卖yin,但从词语来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样能够简单区分。”
“……原来如此,有用‘司法解释’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观点进行解释。”
“不过法律如何运用,确实是个人有个人的认知,感觉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检察官会如何反驳呢?”
……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问自答、旁若无人的朱标,没有叫他。
这时,朱樉好奇地问道,“怎么有些律师长篇大论,有些律师就说了几句?还说赞同公诉人的意见?”
朱元璋随口答道,“你没看到长篇大论的都是收了钱的,说几句的是援助律师且庭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朱樉:“啊?是吗?”
朱棢皱起眉,“我怎么觉得这个律师说的……也不是说没有道理,但是以前有个案子,那个案子的检察官不是说过这种观点不能作为从宽的情节吗?这个律师是不知道,还是怎么样?”
朱元璋脸上没什么表情波动,“没有人规定,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定能被采纳。”
毕竟只是律师的“辩护意见”,人家没有保证人家讲的就是最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
朱棢:“哈?”
朱棣突然开口,“我刚刚就想说了,坐在第一排右数第二位的那个律师,他在开庭时居然可以开着电脑?”
辩护律师的桌子上安装了一台电脑,但那台电脑是同步书记员的电脑,给律师们看书记员记录的辩护词,方便在书记员记错时及时指出来,让书记员修改。
可这次的案件中,那位律师竟然自己携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且在庭审中全程开着电脑,还不时敲键盘在修改着什么。
朱棣很是不解。
感觉天幕上的人似乎很守规矩和秩序,但有时候又感觉他们比较随意。
宋濂看了一眼,猜测道,“虽然看不清他的电脑屏幕上的内容,但他刚刚念辩护词时,是看着电脑念的。所以,律师开庭时也是可以携带电脑,看卷宗、看证据、看代理词或辩护词吧?”
他能用电脑记庭审笔录。
他能根据庭审过程,直接修改他原本写好的辩护词,而不是像姜海蓝平时一样改在打印好的纸上。
“能携带自己的电脑开庭,是比携带纸笔开庭要方便得多。”宋濂感叹道。
且法官也好,法警也好,都没有人阻止他,可见他们就是可以携带电脑出庭。
真好啊,我也想带着电脑来“上班”。
上一篇:地球神话人物,在星际炸裂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