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痒痒鼠
皇上……
众人……再也忍不住,哈哈哈大笑。
有他们的小四阿哥在,真是,什么烦恼也不是烦恼。
小小的院子里笑声畅快,随风传出去老远。四福晋出门去看完当地的慈幼院回来,休息,翠儿立马端着一碟子菠萝蜜出来。
“福晋,我们阿哥亲手剥的,亲手放到淡盐水泡好了让人送来。”
四福晋一乐。
果然儿子的孝心,吃着就是特别甜。
“可是寺院的住持送来的?”
“正是,福晋知道?听说我们阿哥闻到菠萝蜜的香气跑出去,还和那位住持说了几句话,对那位住持的印象非常好。”
四福晋点头。
她回来的时候遇到扎拉丰阿从寺院回来。
“要说这南方的水果,是真多。养人。”南下的这一路,四福晋对此很有体会。
翠儿也是非常“感同身受”,“幸亏现在大船越来越快,南方的水果运到北方比以前方便。”
“就是当地人不好说话,说得也听不清。”
第144章
四福晋眉心一皱, “瞧你, 父母扔了自己的孩子, 也不是自己愿意的,不外乎还是太穷了。”
翠儿极力克制自己没有冷笑出来,眼里却是含着刀子。
“生女儿养不起扔了,生了儿子就能捧手心里养得起?不还是因为女儿就是再孝顺能干也是‘赔钱货’, 儿子再窝囊败家也是儿子。”
“现在眼看我们把一个个流黄鼻涕的女娃娃教导好了,要有好前程了, 都冒出来了。说什么血浓于水, 我……”
翠儿想说“我呸”,都是些不要脸的,硬生生咽下去。
“甭管她们当初是为了什么理由把孩子扔了,扔了就是扔了, 说什么为了孩子过好日子才扔的,真要是逃难的时候扔的孩子, 官府都有记录在那。怎么有脸说出来?”
“反正我就觉得,再怎么血浓于水,那不还有一句老话‘生恩不及养恩’?慈幼院虽然就是专门养孩子,可也是真真地把她们养大了。不说将来报答慈幼院, 如果她们心里对慈幼院的感情连扔了他们的父母也比不过……”
翠儿心里发狠,这样的人,她们也不敢用。
说什么骨肉亲情,从小不再一起长大,那能有什么感情?一出手就被扔了, 小河边,大路边,地头上……能多走几步路扔到慈幼院门口,或者富贵人家的门口,那就是顶顶好的。
四福晋还是摇头。
“你呀,还是见识少。”
“那有些地方,都是直接扔到‘小死人塔’作为塔里的一把骨灰,还有的地方是生下来就直接溺死了,更不要那个‘洗女’的习俗。南方和北方不一样,在南方,能把女儿扔了的,那就是给一条活路,现在来找,那也是人之常情。”
但在南方地区就有点不同了。为了避免女性因为骨盆小不能生娃,把家族血脉给断掉,所以在女宝宝生下来被判断骨盆可能狭小的情况下,会把女婴的骨盆给折断。
这种折断损伤不可逆,无法自我治愈,最终让骨盆变得松弛,避免日后难产的几率。所以当时社会的女性走路起来松松垮垮的,非常难看,这是因为她们的骨盆被折断了。
从溺婴习俗看福建历史上的人口自然构成问题
小说:定居清朝 作者:清荷映月醉更新时间:2009/1/27 1:08:58
福建在历史上是一个流行溺婴习俗的地区,从唐宋延续至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溺婴习俗尚存在于福建一些地区。宋代闽人溺女婴,也溺男婴,但溺女婴多,溺男婴少。明清时期,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闽人溺女婴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产。因此造成明清福建社会男多女少的自然构成,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男子无法娶妻,家庭中女性掌权,童养媳习俗流行。
关键词:溺婴人口构成童养媳福建
自明朝以后,中国地方志中开始有区分性别的人口记载,迄至民国时期,有了全国规模系统性的男女人口数字。不过,这些数字大都显示中国存在严重的性比例失调,也就是说:男性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女性 。一直到民国后期这种悬殊的性别比才有所缓和。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其实不存在男女性别比过于悬殊的情况,历史上出现的失调的性别比数字,主要是调查者较少录入女性人口数的缘故 。我认为,人口学从来不只是一个人口学自身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史的问题。以往的人口史专家较少考虑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溺女婴情况,而在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这一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自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一直流行溺女婴的习俗 ,因而产生了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民国时期,随着童养媳制度与高聘金习俗的流行,以及战争对男子数量减少的作用,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渐趋缓和。推而广之,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性比例失调的状况,不能轻率否定这一状况的存在。
一、宋代福建的"不举子"习俗
宋代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记载:
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 。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位于闽北。可见,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后,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 。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举" 。李纲《瓯粤铭》:"释氏之流,则谓瓯俗生子,仅留一二,余悉溺之。二百年间,所杀几何?因果报应,理宜然" 。其实,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
"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子昼请禁绝之" 。
"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 。
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筑渔浦堤,禁民不举子,买学田,立义冢,众职修理" 。
可见,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哀囝诗",该诗写道:
"囝生闽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
为髡为钳,如视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
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劝不举。
不从人言,果获是苦。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
及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 。
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入宋以后,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宋代闽人"不举子"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计产育子。宋代理学家杨时说:"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 。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 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于古人不知避孕,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延平府志》论宋代的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 。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总的来说, "计产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例如遗产继承,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这样,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 。"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 。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干脆只养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何州无战争,闽粤祸未销。或言杀子因,戾气由此招。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生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髫" 。在洪迈的《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过六十,买妾有娠,临就蓐,崇在郡学。父与崇弟谋:'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将不举乎?或与人乎?不然,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若何?'对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举而生之,兄归,须有以处。'妾遂生男。弟遣信报崇,崇即还,揖父于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婴儿出。时当秋半,闽中家家造酒,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以验其渗漏。崇以手接儿,径掷桶中溺杀" 。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本来,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地主阶级巧取豪夺获取的大地产,很诀会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制。这样便形成了大土地制和小土地制的相对平衡。然而,由于崇安人节制生育,富人家子女也不多,他们的财产不易分割,于是这种平衡被打破,宋元时崇安大土地制特别发达。据《元史·邹伯颜传》:元代,崇安县的五十余户大地主尽占了全县耕地六分之五,其他百姓仅有六分之一土地。这说明崇安富人确实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婴的。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福建古代一直存在着人丁徭役和人丁税。不少地方的民众因不堪承受苛捐杂税而溺婴。南宋的郑兴裔说道:"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纳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 。由于福建历史上多数朝代都有重税现象,所以,负担不起税收一直是产生溺婴的重要原因。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中国历史上有句谚语:"盗不过五女之门",是说女儿养多了家要穷,乃至窃赋也不愿光顾。由于闽越遗风的影响,福建古代流行厚嫁之风,如廖刚论漳州婚丧之俗:"娶妇之家,必大集里邻亲戚,多至数百人。椎牛行酒,仍分采帛钱银,然后以为成礼。女之嫁也,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必有随车钱。大率多者千缗,少者不下数百贯。倘不如此,则乡邻讪笑,而男女皆怀不满。……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耻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若力有不及,宁姑置而不为。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访闻泉福兴化亦有此风,而此郡特甚,臣尝询之,虽愚民亦或自知其非,而怵于流俗,莫能自革" 。
人们常说"多子多福"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看来不尽符合历史事实。至少宋代福建的闽北人没有多子多福的观点。南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如前所述,早在北宋时期,便有些地方官在闽北禁止溺婴习俗。但这一禁止,在当时只是一个道义问题,而在南宋时期,朝廷损失了北方的大量领土,很希望南方的人口能够有较大增长,以便增强国力。因此,来自儒家的禁止溺婴呼声,渐成为官方的政策。首先,理学家杨时对改变溺婴习俗有重大贡献。他在朋友俞仲宽任顺昌知县时,杨时给俞仲宽写过一信,要求他在当地禁止溺婴习俗。于是,俞仲宽"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为众所信服者列坐庑下,以俸置醪醴亲韵而侑之。出其文,使归谕劝其乡人,无得杀子。岁月间活者以千计。故生子多以'俞'为小字。转运判官曹辅上其事,朝廷嘉之。就改仲宽一官,仍令再任,复为立法,推行一路"。数年后,俞仲宽还乡路经顺昌,有取名为"俞"的小儿数百"迎于郊" 。朝廷将俞仲宽的方法推广于各地,鼓励老百姓多生。绍兴八年,尚书刘大中奏:
"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于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余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油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
郑兴裔尤其强调在福建要禁止溺婴,他说:
"臣伏闻人缘有不忍之心,乍见孺子将入井,怵惕恻隐,出乎性,发乎情,不俟勉强,在常人且然,乃若父子至性,残忍成习,至于生子恒多不举,伤天理之和,灭人伦之大,末俗相沿,所在多有。而建剑汀邵四州为尤甚。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细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字杀子而不愿输税,臣钦奉圣恩提刑福建路,二载于兹,闻见所及,惨状不可名言。窃见陛下轸恤斯民,每奏大辟,曲求生路,赤子何知忍令戕害至此。臣谨次本朝律例,故杀子孙徒二年所。宜申严禁令下四州,守臣告民法律,晓示祸福,召人告官,审实,以犯人守财给之。客户兼责成地主除饬属禁戢。外合恭请指挥申严。仰望陛下留神省察,速赐施行,庶生齿渐繁,户口日众,绵国祚,亿万年,无疆之福,不胜至幸" 。
在宋朝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福建地方官以各种方式尝试改变流行于山区的溺婴习俗。朱熹父亲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予来闽中,闻闽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未尝不恻然也。无故杀子孙,官法甚明。"他劝导民众不可溺婴,言之谆谆,"他日有谓其子孙曰:'活汝者,新安朱乔年(乔年为朱松之字)'" 。魏掞之也采用劝说为主的方式,"建俗生子多不举,为文以戒,全活者甚众" 。有一些官员采取奖励生育的方式,刘允济在南剑州"善诱而严戒之。举者给粟赈货,不举者罪焉。俗为之易" 。又如"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诏从之" 。朝廷则有给钱养子的政令, "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福建之外,也有施实类似政策的,"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 。
朱熹等道学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动,邵武军的光泽县存在溺婴习俗,"中下之家,当产子者,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其中举子仓的收入,专门用于养活弃婴 。
应当说,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尽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不过,由于官府的禁令,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造成福建人口增长。例如:"林积仁,宰欧宁三年,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四最六善'课群吏,瓯宁为第一焉" 。可见,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
须注意的是:宋代闽人溺婴,不仅是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宋史·胡寅传》记载:胡寅在出生时,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寅将生,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 。但对闽人而言,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所以,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 。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如元代《通制条格》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 。这条史料的存在,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在这种习俗引导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多女少。
二、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
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
其一,计产育子;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
迄至明代,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其一,在计产育子方面,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经常发生粮荒 ,因此,百姓不敢多养儿子。但到了明清时期,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 ,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
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我们知道: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县:"男女安耕织,兄弟不相离" 。
其三,在人丁税方面,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不过,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因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 ,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因此,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从而减轻人丁税。
其四,在害怕厚嫁破产方面,明清福建人仍然维持宋代的习俗:如邵武,"其俗丰于嫁女俭于教子……嫁女资妆皆欲丰。或益以奁田,妇人以骄其舅姑" 。福州,"婚嫁祗以财势相雄,市井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至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校。谚云:'有钱嫁女,无钱教子'。其风为已下矣" 。由于嫁妆过重,人们在筹办嫁妆时不得不竭尽全力,如崇安县:"生女数岁,母即筹办嫁资,其丈夫不以为非,有不吝千金者" 。沉重的嫁妆负担常常导致家庭的破产,如清代古田县:"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住宅,负债难偿。男家花烛满堂;女家呼索盈门。其奁维何?陈于堂者:三仙爵、双弦桌类是也。陈于室者:蝙蝠座、台湾箱类是也。饰于首者:珍珠环、玛瑙笄、白玉钗是也。然则曷俭乎尔?曰:'惧为乡党讪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亦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 。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
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 。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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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漳州府:龙溪、长泰 、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
兴化府:莆田 、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 、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 、浦城 、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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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表五 民国福建全省户口统计表
(1912--1949年)单位:户、人
期间 户数 总计人口 男 女 壮丁 备注
1912年 3012394 15849296 8907602 6941694 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
1913年 3088701 16166176 9113458 7052718 内政部调查
1919年 1841133 9098533 5241922 3856611 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
1938年 2028019 11894962 6455016 5439946 各县政府呈报
1939年 2027370 12012198 6496586 5515612 2117361 各县政府呈报
1940年 2112098 11945099 6419288 5525811 20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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