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穿记事薄/慢穿记事簿 第315章

在成婚之后谢望之能明显感觉到对方的变化,陈晚娘温婉,像是一个标准的贤妻良母,他也喜欢这样的妻子,可心中总是有些闷闷的。

直到在泉州之时陈晚娘走出家门和霍氏开始做生意,然后一路走到京城,走到如今,她身上的光芒越发的璀璨夺目。

谢望之才知道缺了什么。

长姐谢云的蜕变也让他感触颇深,然后便是幼女谢宁。

这个孩子早慧,澄澈的眸中印出了万千世界的色彩,也藏进了人世的黑与白。

谢望之不忍她的才华天赋被埋没,可又怕她自苦,所幸这个孩子的心足够强大。

对于父母的心思,谢云也看的明白,所以为免老人家说话坏了谢起和须红英之间的情感,便把俩人的注意力转到善堂去。

这世上孤苦的孩子这般多,老俩口既然闲着,又觉得爱心泛滥想疼孩子,那何不如分那么一丝给那些孩子呢?

谢云自个早便不想着生孩子了,她致力于开善堂,收养一些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抛弃的孩子,让她们能够在这个世界生存下去。

或许对于她们来说,能够活下去就已经是最大的幸福了,可她们的心是苦的,若是她们多收到那么一丝爱,枯涸的心湖或许能够多一丝生机。

此时家里没有别的孩子,谢起被调到江阴当签判了,陈云诚为了早上上值前可以多睡一点,搬到他大哥陈云盛那里住去了。

只有一个和谢宁差不多岁数的少年,阿俞,是谢云收养的孩子。

谢宁除了给父母他们带礼物外,也给阿俞带了,是一块品相极好的墨。

之前阿俞便参加了童子举,所以去年科考,他也参加了制科,如今还在候官。

谢宁刚回来这几日大家都知道她忙着,所以都没人来投帖子拜访,直到宫中开设的庆功宴结束后才陆陆续续有人来拜访,其中一个便是袁璨。

她在这个年纪还考上了进士,而且还是榜眼,官朝奉郎,惹得她远在江南的孩子都纷纷来信,说要上京来照顾她。

袁璨自然是想拒绝的,她并不觉得自己已经老到需要人照顾的地步,而且还有下人呢。

只不过一些迎来往送的,还是需要一个主事人,所以她便唤了次子一家进京为她操持一些事。

长子还得留在江南,因为他们的家在那里。

第847章 一梦华年379

谢宁请袁璨在亭子里坐下,然后问起了其他女考生的情况,得知她们都被任派到了各地,心中不免一叹。

只有袁璨留在了朝中,这怕也是因为袁璨名望,还有那一场争斗的促使。

之前南北之争的时候谢宁并不在京城,因此也不知道具体的事宜,后面也是从别人口中得知的。

袁璨在这场争斗中占了不小的位置,她算是南方仕子的代表之一。

对于南方仕子来说,袁璨是女子,在女帝的统治下,她天然多了一分优势,毕竟女子考官是谢宁倡导,女帝支持的。

且袁璨所在的家族在江南名气大,不管是她的父亲还是丈夫,亦或是她自己,都足够优秀,才华足够服众,所以南方仕子才推举她为代表之一。

而对于朝廷来说,袁璨是南方仕子的代表,科考成绩又足够好,且皇帝又已然暗示了,所以他们便顺势留了袁璨在京都当官,而不是调派到地方去。

就是这官也不是与工部,与纺织有关的官职,而是文散官。

也就是说,袁璨踏入了文官的范围内。

袁璨来访是为了和谢宁说关于女子杀夫案一事的,如今朝中对这么一个小案争执不下,为人所震惊。

可真正站在朝堂里的大臣们却是知道,他们争的不是这么一个小案,而是这个小案判决结果所代表的意思。

其实他们是在争权。

谢宁心中明白,大周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皇权在名义上领导着相权,实际上却受到相权的牵制,可谓是双向制约,而与此同时,他们又都受到台谏的监督。

台谏也就是御史台和谏官。

在大周之前,台谏的职位及主事范围是不同的,御史的职责主纠错弹劾百官,谏官则针对谏正皇帝,其各司其职互不侵犯。

而在大周,为了收拢权力,台谏“合二为一”,御史既弹劾百官也兼任谏正皇帝,谏官同理。

在谢宁看来,台谏“合二为一”是监察制度的进步,毕竟二者的职能不无不同,分而久之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权力割据。

如此便形成了君主、宰执、台谏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格局。

燕曦才上任,她的权力本就不足,所以她才更要扩大和集中自己的皇权,她不能容忍大权旁落,皇权受到掣肘。

所以她要坚持的是益州刺史根据她所下新令的判决。

只有在与相权和台谏的斗争中取胜,她才能取消他们对皇权的制衡和监督,杜绝分权和反对的可能。

可下面的人哪个不是人精?所以都在斗。

谢宁第二日便入宫与燕曦议事,她提议燕曦将益州知州调入京,放到大理寺去,以此表达圣意。

毕竟判决声音不同的正是刑院和大理寺那群人。

虽然一开始她想让益州知州约束李禹的,此时只能另选他人了,京中的格局更重要。

燕曦很快便下了任命诏书。

而远在益州的知州秦丰年收到诏书后也快马加鞭的赶到京城上任,在官场上混了这么多年,大家都是多年的狐狸了,即使他性格严板,却也是能懂皇帝暗意的。

这是给他一个选择,看似是有两条路,其实只有一条,他自是站皇帝的。

大家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燕曦调秦丰年入京,毕竟燕曦做的不动声色,没有引起他人注意,且秦丰年的政绩资历又符合调任要求。

燕曦直接将秦丰年摁在了大理寺卿的位置上,正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秦丰年在看完案书后立即上奏,就此案对刑部的判决提出异议。

他问刑部,为何不按照律法判决,而是凭借着过往的案例和世俗道德来评判一人之罪责,然后就儒家的思想洋洋洒洒的写了一大篇,骂他们背离了儒家宽恕仁德的思想。

一切案子都按杀处之,动不动就死刑,简直断了自首从宽的道路。

而大周律法有言明自首是要减轻惩罚的。

刑部的官员听到这折子还没说话,一起上大朝会的台谏官员首先站了出来纷纷弹劾秦丰年。

“红秀之狱刑名未定,秦大人“所见迂执”,实难当刑法之任......”

......

谢宁与上首的燕曦对视一眼,轻轻的摇了摇头,这才是开始,不必着急。

秦丰年心中也知道,所以在和台谏和刑部的官员辩了几回后佯败,请燕曦让两制...也就是精通律法的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商议。

谢宁微微垂眸,嗯,中书舍人之一是她。

这次平叛有功,她又任官了,中书舍人虽然是正五品,但论实权,她算是升官。

第848章 一梦华年380

那方秦丰年冲她点了点头,然后便退到了一边,在朝议前他在私下和谢宁讨论过此案的,他是明法科出身,在去任益州前曾在大理寺当过详断官,这次的调任虽匆忙,但因着以前的人脉还在,所以他很快的就熟悉了手上的工作。

他能信谢宁,也因辩论之后知道谢宁深谙法理,所以才肯直面于朝堂之上,然后将下面的事交给谢宁。

朝议暂时告一段落,要下两制,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谢宁和另外一位翰林学士领命后便调阅了关于红秀之案的全部卷宗。

若从律,那红秀必死,若从赦,那红秀可活。

谢宁自是从赦的,她遵律,可如今的情况,须拢权,因此得以皇帝的赦为第一。

她已在修改新法,现在朝堂上旧党当道,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他们都会阻止新法的施行,所以要借着此案将皇帝的权力拉高,如此才能为之后改良过的新法开道。

耳边传来翰林学士的声音,“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这是例律。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是贼盗律条中的谋杀条。

“红秀杀夫,触犯了“恶逆罪”,无可赦免。”

谢宁撇过旁边一位中书舍人,对方立即会意,“臣有言,据户婚律,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而红秀定婚之日,母服未除,二者之间的婚事在律法上无效,因此红秀刺杀李大郎不应以‘恶逆罪’论之,当以贼盗律中的谋杀条论之。”

孝期内不准嫁娶,也就是说,红秀之罪当以贼盗律来定,谋杀人,且伤到了人,当处以绞刑。

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此言其实也有些强词夺理,但也是一个谢宁的一个试探。

谢宁收回视线,然后出列,问刑部的官员,“我看过此案卷宗,缉拿、讯问红秀的是县尉,那时红秀便已吐露实情,可是?”

那刑部官员点了点头,然后谢宁继续道,“而按照大周律例,县尉不可参与推勘,是以当时此案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所以红秀的自首情节成立。”

也就是说,红秀的犯罪事实或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她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属自首。

刑部不承认红秀是自首,盖因为她当时已被县尉缉拿诘问,可大周县尉不可参与推勘,也就是审问,因此县尉的审问并不成立,红秀依旧属于自首,可被减刑。

秦丰年已然据此反驳过好几次,可刑部并不理会。

依旧按谋杀罪论。

如今拿到朝堂上来说,刑部的官员反驳不了,谢宁也没给机会他们反驳,“按谋杀罪论,红秀已伤人,当处以绞刑,可她自首陈,因此当减谋杀罪二等,判‘流三千里’。

《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因此‘流三千里’应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折杖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毕竟大周之前是为乱世,而乱世用重典以救时弊,到大周却是不适合重典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以前的大周疆域太小,北不过燕、云十六州,南不过长江,西不过山西,在如此狭小的疆域内,流三千里?

谢宁看向那翰林学士,对方也承认红秀并非“恶逆”以及她的自首情节,可他却并不认为红秀可降罪,因为律法上说的很清楚,谋杀且伤到人的,不在自首之例。

所以即使红秀有自首情节,也不可减轻刑罚。

第849章 一梦华年381

谢宁思考了一会儿,然后答道,“......犯盗杀罪者如果自首,可以免除所因之罪“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而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可得以‘首免’,那谋杀罪也应得以‘首免’。”

“此论荒谬,盗罪和杀伤罪是两种罪行,而谋杀罪却是一种罪行,难不成一人心中想过杀人,即使他没有行动,也要判他个谋杀之罪?”

“刚刚刘大人说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其中便有三等刑名,‘谋而未杀’、‘已伤’以及‘已杀’。

若甲与乙有仇,其手持刀刃闯入乙家,但却未来得及行凶便被制服,此便为‘只谋未杀’之罪......”

那翰林学士并不慌张,只顿了一下便反辩道,“若谋杀罪可免所因之罪,那假设有甲乙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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